新北市手工藝業職業工會
會員申訴案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8日理事會訂定
一、宗旨:為維護本會會員之權益,並在本會會員向本會提出協助申訴之請願時,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故擬此辦法。
二、服務對象:新北市手工藝業職業工會(以下稱本會)會員。
三、範圍:前項人員對本會處理有關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依照工會法規定,向本會提起申訴時,得請求本會申訴委員會協助申訴(會員申訴書,請見表格一)。
四、處理方式:
- 本會設立申訴委員會,給予申訴協助指導。
- 會員於提起申訴時,於申訴截止日前,檢具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由會務人員通知本會理事長,由理事長召開申訴委員會處理。
- 申訴之提起須於本會會所或網站公告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五、協助方式:本會接獲申請資料後,應於一週內聯絡申訴委員會著手處理。
六、申訴委員會設置辦法:
- 由理事、監事與總幹事共同組成申訴委員會。
- 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 申訴委員為義務無給職。
七、提出程序:
- 請先確認會員身份。
- 填寫協助申訴申請表格。
- 提出申訴之相關文件、資料。
- 若需面談,則由本會預約安排申訴委員之人員處理。
八、本要點注意事項:
- 申訴案件只限於本會會員,且加入本會未滿一年者,申訴案件不予受理。
- 同一事項以申訴及再申訴共兩次為限。
- 未以書面表格方式或未依照程序請求本會協助以上案件者,本會因人力因素無法處理者,得不處理。
- 申訴委員會應建置協助申訴案之檔案資料,並對以上之檔案應分類編號並保存五年。
九、本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修正時亦同。
十、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之。
表格一:會員申訴(再申訴)書(範例)
收文者:新北市手工藝業職業工會
一、申訴人基本資料:
會員編號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身分證字號 | |
行動電話: | 辦公室電話: | 住宅電話: | |||
聯絡地址: | 傳真: |
二、本會原措施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之有關文件及證據:
1、本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決議……
2、理由及證據如下:
(1)
(2)
(3)
3、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1、
2、
3、
四、希望獲得之補救或協助:
1、
2、
五、檢附文件及證據(列舉於後,裝訂如附件):
六、申訴(再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七、申訴(再申訴)人簽名與蓋章: